藏传佛教术语——转世灵童
转世灵童,藏文ཡང་སྲིད,威利转写yang srid,藏文拼写Yangsid,蒙古语хувилгаан,英文Reincarnated soul boy,汉译呼毕勒罕、呼弼勒罕、呼必勒罕等,既是藏传佛教活佛转世过程中的一个称谓,也是藏传佛教转世修行者在正式成为祖古之前的称谓。
蒙古语хувилгаан(呼毕勒罕),意为再来人,本义来自佛教术语应身,梵语nirmāṇakāya,藏文སྤྲུལ་སྐུ(祖古),汉译为应身。这四组词可互译。在藏传佛教中,该词也用于指活佛的应身,即活佛的转世之人。
转世灵童由传统方法来认定。通常可以有一名或多名灵童候选人。当转世灵童经过宗教训练成年并举行坐床仪式后,转世灵童的称谓将被取消。自此,转世灵童正式继任活佛,并改用活佛之名。
藏传佛教的大成就修行者在圆寂后,他生前的弟子和寺院高阶僧侣会开始寻找他的转世投胎的地点。符合资格的幼童会被带到寺院,以便进一步确认。在这些候选幼童中,会挑选出一名,经过认证后,继承那位大成就修行者生前的地位和一切,成为祖古(སྤྲུལ་སྐུ)。等到转世灵童成年,并在高阶僧侣的同意下举行坐床仪式后,才能正式以那位大成就修行者的头衔出现。在候选阶段及未成年前的祖古,通常被称为灵童。
清朝至民国初期,“呼毕勒罕”一词是中央政府的法律法规中的正式用语,既指转世喇嘛的应身,又指今日所称的“转世灵童”。到了新中国时期,国家不仅采用“转世灵童”一词代替“呼毕勒罕”一词的第二个意思,连藏传佛教内部也使用“转世灵童”一词作为汉译通用词汇。
金瓶掣签制度没有出台之前,藏传佛教的转世灵童一般通过占卜等方法确定。但是由于人选与政治角力因素,容易产生争议,随后,乾隆帝创立了金瓶掣签制度,通过抽签的方式从经过认定的候选人中确定转世灵童。这一方法用于包括DLLM、班禅额尔德尼、呼图克图在内的活佛转世灵童的确定。
公元1793年,乾隆帝时期颁发的《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中称:
关于寻找活佛及呼图克图的灵童问题,依照藏人例俗,确认灵童必问卜于四大护法,这样就难免发生弊端。大皇帝为求黄教得到兴隆,特赐一金瓶,今后遇到寻认灵童时,邀集四大护法,将灵童的名字及出生年月,用满汉藏三种文字写于签牌上,放进瓶内,选派真正有学问的活佛,祈祷七日,然后由各呼图克图和驻藏大臣在大昭寺释迦佛像前正式认定。假若找到的灵童仅只一名,亦须将一个有灵童名字的签牌,和一个没有名字的签牌,共同放进瓶内,假若抽出没有名字的签牌,就不能认定已寻得的儿童,而要另外寻找。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像父子一样,认定他们的灵童时,亦须将他们的名字用满文、汉文、藏文三种文字写在签牌上,同样进行,这些都是大皇帝为了黄教的兴隆,和不使护法弄假作弊。这个金瓶常放在宗喀巴佛像前,需要保护净洁,并进行供养。
清·光绪(1875年~1908年)时期,在《钦定大清会典》理藩院部分称:
以黄教行于蒙古、唐古特者曰喇嘛:凡喇嘛,有驻京喇嘛,有藏喇嘛,有番喇嘛,有游牧喇嘛。凡喇嘛有行者,能以神识转生于世曰呼毕勒罕,皆入名于奔巴金瓶而掣定焉。有证,则疏闻以候钦定。颁喇嘛之禁令。
1936年2月10日,民国政府制定的《喇嘛转世办法》中称:
第二条 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暨各处向来转世之呼图克图,诺们汗,班第达,堪布,绰尔济,呼毕勒罕喇嘛等圆寂后,均准寻认呼毕勒罕,其向不转世之喇嘛圆寂后,均不准寻认呼毕勒罕。
第三条 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暨各处向来转世之呼图克图、诺们汗、班第达、堪布、绰尔济,呼毕勒罕喇嘛等圆寂后,应报由该管地方最高行政机关,转报蒙藏委员会备案,由其高级徒众寻找具有灵异之同年龄幼童二人以上,以为各该喇嘛之呼毕勒罕候补人,报由该管地方最高行政机关,转报蒙藏委员会查核,分别掣签。
第四条 前条寻认之呼毕勒罕候补人,其在蒙古、新疆、青海、西康境内省,由蒙藏委员会令行该会驻平办事处处长,与北平喇嘛寺庙整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同北平雍和宫札萨克喇嘛缮写名签,入于雍和宫供奉之金本巴瓶内,公同掣定,其在西藏境内者,由蒙藏委员会咨行驻藏办事长官,会同达赖喇嘛缮写名签,入于拉萨大招寺供奉之金本巴瓶内,公同掣定。呼毕勒罕候补人,如有在蒙古、新疆、青康、西康境内寻获者,同时又有在西藏境内寻获者,或遇其他殊情形,其掣签地点,均由蒙藏委员会临时呈请核定。 前项掣签时,如达赖喇嘛未经转世,应由驻藏办事处长官会同班禅额尔德尼,或护理达赖喇嘛印务人员行之,关于掣签之仪注,依照向来惯例办理之。
第五条 依照前条规定掣定之一人,即为某某喇嘛之呼毕勒罕,由掣定人员报请蒙藏委员会查核转呈备案,并咨行该管长官转饬知照。
第六条 前条所称某某喇嘛之呼毕勒罕,应依照左列手续将呼毕勒罕字样裁撤,始为次辈某某喇嘛。
• 一、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之呼毕勒罕掣定后,由该地方最高行政机关呈请中央派大员前往照料坐床,即于坐床之日,将其呼毕勒罕字样裁撤。
• 二、章嘉呼图克图,噶勒丹锡埒图呼图克图,敏珠尔呼图克图,济咙呼图克图,那木喀呼图克图,阿嘉呼图克图,喇果呼图克图,察罕达尔汉呼图克图及其他驻京各呼图克图之呼毕勒罕掣定后,均于各该喇嘛到京觐见国民政府主席由蒙藏委员会呈奉核准之日,将其呼毕勒罕字样裁撤。
• 三、驻扎蒙藏等处之呼图克图,诺们汗,班第达,堪布,绰尔济之呼毕勒罕掣定后,非俟各该喇嘛年至十八岁,经该管地方最高行政机关或盟长查明属实,报请蒙藏委员会呈奉核准后,不得将其呼毕勒罕字样裁撤。
第七条 凡呼毕勒罕候补人,禁止在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之亲族中及蒙古各盟旗现任长官之家属内寻认。
2004年2月20日,根据蒙藏委员会会参法字第0930000312号令,《喇嘛转世办法》被废止。
2007年9月1日,中国政府施行《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中称:
第五条 活佛转世应当履行申请报批手续。申请报批程序是:由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或者所在地佛教协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转世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其中,在佛教界有较大影响的,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重大影响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审核批准活佛转世申请,应当征求相应的佛教协会的意见。
第六条 对活佛影响大小有争议的,由中国佛教协会认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七条 活佛转世申请获得批准后,根据活佛影响大小,由相应的佛教协会成立转世指导小组;由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或者相应的佛教协会组建转世灵童寻访小组,在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实施寻访事宜。转世灵童由省、自治区佛教协会或者中国佛教协会根据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认定。任何团体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有关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及认定活动。
第八条 历史上经金瓶掣签认定的活佛,其转世灵童认定实行金瓶掣签。请求免予金瓶掣签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
第九条 活佛转世灵童认定后,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在佛教界有较大影响的,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重大影响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转世活佛,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条 转世活佛继位时,由批准机关代表宣读批文,由相应的佛教协会颁发活佛证书。活佛证书的式样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制作,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