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西藏的文件——《十七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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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条协议》

《十七条协议》,全称为《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英文Seventeen Point Agreement,藏文《ཀྲུང་དབྱང་མི་དམངས་སྲིད་གཞུང་དང་བོད་ས་གནས་སྲིད་གཞུང་དབར་གྱི་བོད་ཞི་བས་བཅིངས་འགྲོལ་འབྱུང་ཐབས་སྐོར་གྱི་གྲོས་མཐུན་དོན་ཚན་བཅུ་བདུན》,简称《བོད་ཞི་བས་བཅིངས་འགྲོལ་འབྱུང་ཐབས་སྐོར་གྱི་གྲོས་མཐུན་དོན་ཚན་བཅུ་བདུན་》,是西藏与中国人民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双方于1951年5月23日在北京中南海勤政殿签署。

▲《十七条协议》签字仪式上,后排左一至左六分别为土丹旦达、凯墨·索南旺堆、阿沛·阿旺晋美、陈云、朱德、李济深;
前排签字者从右至左分别为李维汉、张经武、张国华、孙志远。

1950年10月6日,在新中国政府与原西藏噶厦政府的谈判破裂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野战军第十八军进军昌都。不久后,昌都总管(མདོ་སྨད་སྤྱི་ཁྱབ་)阿沛·阿旺晋美(ང་ཕོད་ངག་དབང་འཇིགས་མེད་,1910~2009)率领藏军投降。

▲截自:BTV《档案》:西藏——神圣疆土(上)。

1950年11月7日,原西藏噶厦政府曾幻想求助于联合国,并通过印度递交了请求。但是,由于西藏不是联合国成员,印度声称其由于地理和历史渊源在这件事上最有发言权,因此英美两国决定由印度带头提出这个议案。然而,印度为了避免与中国发生冲突,并不支持将这个议案列入联合国议程。

▲截自:BTV《档案》:西藏——神圣疆土(上)。

11月14日,萨尔瓦多代表团团长埃克托·卡斯特罗(Hector Castro)要求联合国秘书处直接将“西藏遭侵略议案”提交联合国大会,但被联合国拒绝。

▲截自:BTV《档案》:西藏——神圣疆土(上)。

在11月24日的总务委员会会议中,埃克托·卡斯特罗的提案再次遭到印度和苏联的反对,最终被无限期搁置。

▲周恩来总理在北京站(北京前门火车站)迎接原西藏政府代表团。

1951年4月,由阿沛·阿旺晋美率领的5人代表团前往北京。西藏代表团抵达北京时,喜饶嘉措(ཤེས་རབ་རྒྱ་མཚོ་།,1884~1968)的弟子却给鲁珠前来迎接,并警告阿沛,在谈判中一定要保持警惕,并强调翻译工作的重要性。他自荐担任翻译,但阿沛并没有采纳他的建议。

▲依次为达拉·平措扎西、詹东·计晋美、阿沛。

西藏方面的翻译是青海人达拉·平措扎西(ཕུན་ཚོགས་བཀྲ་ཤིས་,汉名黄国祯,1922~1999),由于达拉的标准藏语和标准汉语都不行,大部翻译工作实际上是由中方的葛然朗巴·平措汪杰(ཕུན་ཚོགས་དབང་རྒྱལ།,1922~2014)负责完成的。 

西藏方面的提案包括:·西藏与中国继续历史上的供施(མཆོད་ཡོན་/cho-yon)关系。

·中国承认西藏的地位。

·西藏的领土到达打箭炉(དར་རྩེ་མདོ།,今康定)。

·西藏边境由藏军守卫。

·中国可以在西藏设大使馆,使馆官员人数不得超过100人。

中国政府拒绝讨论西藏方面的提案,谈判以中方的十点作为基础。中方的十点源自1950年中央政府批准的《进军西藏及和平谈判的十大政策》:1.西藏人民团结起来驱逐英美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西藏,西藏人民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祖国的大家庭来;

2.实现西藏民族区域自治;

3.西藏现行各种政治制度维持原状概不变更,DLLM(ཏཱ་ལའི་བླ་མ་)的地位及职位不予变更。各级官员照常供职;

4.实行宗教自由,保护喇嘛寺庙,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5.维持西藏现行军事制度不变;西藏现有军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武装之一部分;

6.发展西藏民族的语言文字与学校教育;

7.发展西藏的农牧工商业,改善人民生活;

8.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业,完全根据西藏人民的意志,由西藏人民采取协商方式加以解决;

9.对于过去亲英美和亲国民党的官员,只要他们脱离与英美帝国主义和国民党的关系,不进行破坏和反抗,一律继续任职,不咎既往;

10.中国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巩固国防。人民解放军遵守上列各项政策。人民解放军的经费完全由中央人民政府供给,人民解放军实行买卖公平。

谈判进入尾声时,西藏方面反对在西藏成立军政委员会,认为已经有噶厦政府,之上不应再设立军政委员会,导致谈判陷入僵局。经过反复争论后,平措汪杰提议,由DLLM担任军政委员会的首脑,这一提议最终说服了藏方接受。

▲《十七条协议》签字仪式上,西藏政府首席代表阿沛·阿旺晋美在协议上签字。
后排左起为中央人民政府谈判代表中的张国华、孙志远。

1951年5月23日,由5人组成的代表团以西藏政府的全权代表身份,签订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该协议共十七条。

1951年10月24日,DLLM致电中国主席毛泽东(1893~1976),表示同意《十七条协议》:

1951年4月底,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阿沛·阿旺晋美等五人抵达北京,与中央人民政府指定的全权代表进行和谈。在友好的基础上,双方代表于1951年5月23日签署了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西藏地方政府以及宗教界和世俗民众一致支持该协议,并将在毛主席和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支持驻藏人民解放军巩固国防,驱逐帝国主义势力出藏,维护领土统一和祖国主权。

10月26日,毛泽东回电祝贺:

你们于1951年10月24日的电报已经收到。感谢你们为落实和平解放西藏协议所做的努力,并致以诚挚的祝贺。

▲截自:BTV《档案》:西藏——神圣疆土(下)。

10月26日,中国人民解放军进入拉萨,实现了和平解放西藏。

1959年6月20日,原西藏方面在印度重新发表声明,称《十七条协议》是西藏噶厦政府和藏族人民在“武力逼迫”下签订的。声明中指出,在后续合作中发现中央人民政府未能遵守协议,因此宣布不承认《十七条协议》。

近年来,部分海外的藏族人持续宣称,当年由阿沛·阿旺晋美率领的5人谈判代表团是在中国人民政府的“逼迫”下签署了《十七条协议》。他们认为,当时代表团在无法通知原西藏政府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在协议上签字,文件上的印章也没有正式官衔。因此,他们认为尽管是西藏代表团,但这个代表团不能代表原西藏政府。

依据中国政府的官方解释,“解放”分为三种类型:“和平统一”、“和平解放”和“武力解放”。其中,“和平解放”不排除在初期或有限情况下使用武力,因此协议被称为“和平解放”。 原西藏噶厦代表讨论了协议名称中“西藏地方政府”的意义,但由于在藏文中其意为西藏“地区的政府”(标准藏语:གཞིས་གཞུང;THL藏文转写:sane sishung;威利转写:gzhis gzhung),并且用语是藏文中的“政府”(གཞུང;THL藏文转写:shung;威利转写:gzhung),因此没有异议。同时,“中央人民政府”的用语并没有使用藏文中的“中央政府”(དབུས་གཞུང;THL藏文转写:üshung;威利转写:dbus gzhung),而是音译为zhongyang(标准藏语:ཞོངྱང),被认为指的是中国,因此也没有引发争议。

据当时参与翻译协议的黄明信回忆,当时“中华”、“人民”、“解放”等词的藏文译法引发了争论。藏文中没有现成的词汇来翻译“中华”与“中国”。藏文中使用“རྒྱ་ནག”(威利转写:rgya nag,意为“黑色帝国”)来指代“中国”,但这一词汇并不包括西藏,明确区分了西藏与中国。因此,译者创造了一个新词来表达包含西藏的“中国”。

《十七条协议》的文本分为汉文和藏文两种版本。汉文本为自右向左竖排,藏文本为自左向右横排。《十七条协议》的原件目前收藏于西藏自治区档案馆。

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

首席代表:李维汉(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委员)

代表

张经武(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办公厅主任、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人民武装部部长)

张国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8军军长)

孙志远(西南军政委员会秘书长)

原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

首席代表:阿沛·阿旺晋美(噶伦)

代表

凯墨·索南旺堆(札萨、藏军司令,ཁེ་སྨད་བསོད་ནམས་དབང་འདུས་)

拉乌达热·土丹旦达(堪仲、四品僧官,ལྷའུ་རྟ་རྭ་ཐུབ་བསྟན་བསྟན་དར།)

土登列门(堪仲、四品僧官,ཐུབ་བསྟན་ལེགས་སྨོན་)

桑颇·丹增顿珠(藏军二代本,བསྟན་འཛིན་དོན་གྲུབ་)

在西藏方面的要求下,除了《十七条协议》本身,双方还签订了协议附件,但在中方的要求下,附件没有公开。

1989年7月31日,阿沛·阿旺晋美在西藏自治区第五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上表示,附件共有七条。第一条是DLLM可以不再影响其宗教地位和职权的情况下出国5年;第二条是在建立西藏军区时,应有一至两位噶伦担任军区的副总司令。 

中方曾表示会在1990年代公布附件的内容。但是,部分国外学者对附件的具体条款和内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 

中方表示,协议有两个附件:

附件一是“关于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的若干事项的规定”,内容有7条,包括进藏兵力一个军左右、藏军改编为解放军、解放军经费及物资由中央人民政府供给等。

附件二是“西藏地方政府关于执行协议的声明”,内容主要是协议签订后第一年,达赖喇嘛可自行选择是否出国,在此期间返职,地位职权不变。

在中国人民政府管理西藏之后,原西藏噶厦在最初几年与中央人民政府保持和平共存。除了昌都城关镇(ཁྲིན་ཀོན་རྡལ་)一带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驻藏外,其他地区仍由原西藏噶厦继续管辖。

▲1936年,亚新地学社,《袖珍中华全图》的西康省地图(金沙江以西被西藏噶厦控制)。

1950年,在昌都战役之后,原西康省(ཤིས་ཁམས་ཞིང་ཆེན)西部暨康区(ཁམས)金沙江以西的区域(原由西藏噶厦实际控制)被设立为昌都地区(ཆབ་མདོ་ས་ཁུལ།),并成立了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直接隶属于中央人民政府。

1952年4月28日,第10世班禅(མགོན་པོ་ཚེ་བརྟན་,1938~1989)前往拉萨,经过西藏噶厦同班禅堪布会议厅(མཁན་པོ་ནང་མ་ཁང་)进行谈判。双方就恢复班禅喇嘛(པན་ཆེན་བླ་མ་)的固有地位和职权达成了协议。

6月9日,第10世班禅离开拉萨。

6月23日,第10世班禅回到了扎什伦布寺。 

▲依次为阿沛、毛主席、第10世班禅。

在这段时期,中国人民政府给予了原西藏噶厦高度地自治,并允许维持原有的社会体制。

1954年,中国颁布了《宪法》,取消了《十七条协议》中的西藏特殊自治状态,将西藏与中央人民政府一体化。

1955年,西康省被撤销,原西康省(藏人文化上的康区)的金沙江以东区域划归四川省。

1956年,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བོད་རང་སྐྱོང་ལྗོངས་གྲ་སྒྲིག་ཨུ་ཡོན་ལྷན་ཁང་)成立,开始筹备设立西藏自治区(བོད་རང་སྐྱོང་ལྗོངས།)。西藏噶厦、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以及班禅堪布会议厅委员会都改归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领导。此后,西藏噶厦、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和班禅堪布会议厅委员会继续运转,昌都地区也改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管辖,从而正式归属西藏自治区。

自清代起,安多、康区等地已划入青海省、甘肃省、四川省、云南省,不再属于原西藏噶厦的控制范围,也不包括在《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中。因此,这些地区并不受协议中关于西藏改革需由噶厦主动进行的条款约束。

1955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将要在四川凉山地区展开土地改革和民主改革时,爆发了部分彝族和藏族的抗拒行动,导致大规模武装内乱。甘孜藏族自治州(属于金沙江以东的东部康区)的大部分地区也卷入内乱,并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展开了激战。随后,四省藏区(青海、甘肃、四川、云南)纷纷发生内乱。

1959年,这场内乱蔓延到了拉萨。随后,原西藏噶厦政府和中国人民政府都认为《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不再有效,中央人民政府随即解散了原西藏噶厦政府。事后,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接管了原西藏噶厦的政务,而原噶厦大部分的贵族官员选择逃离西藏。

▲在布达拉宫远眺西藏和平纪念碑。

2001年7月18日,西藏和平解放纪念碑奠基,以纪念西藏和平解放5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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