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蒙、藏、回官制——扎萨克
扎萨克,又称札萨、查萨克,蒙古语ᠵᠠᠰᠠᠭ,鲍培转写jasaγ,英文Jasagh,意为执政、权力或权威等,蒙古语全称“扎萨克诺颜”,具有酋长与执政官的双重含义。这一管职由清朝廷授予蒙古王公及少数藏人、回部王公,兼具封建领主和地方官员的双重职能,实行世袭制。
扎萨克制度的雏形可追溯至明末蒙古图们汗设立的左右翼“五执政”,后逐渐演变为蒙古诺颜(长官)的正式称谓。未担任扎萨克的王公被称为苏拉(сул,意为空虚、自由、松散)或霍希台吉(хохь тайж)。
清朝统治蒙古时,仿照满洲八旗制度设立扎萨克旗,外藩各旗的世袭扎萨克担任“旗长”,负责管理旗内事务,并设协理台吉为副手,协助处理旗务。扎萨克分为世管和公中两类:世管指各旗王公的首长世袭其职;公中则由清朝廷特命、任命,不拘爵位高低,由朝廷特授敕命。
札萨克的职权由清朝廷正式授予,需遵从理藩院政令,接受驻防将军、都统和驻扎大臣的管辖,并享有朝廷给予的俸禄。
设有扎萨克的蒙古部落称为外藩蒙古,扎萨克作为旗内的行政与军事长官,地位相当于内属蒙古的总管。外藩蒙古的扎萨克通常拥有爵位,并多数为世袭。在新疆的哈密、吐鲁番地区,清朝廷也册封回部首领为札萨克,视同蒙古旗,分别设立哈密扎萨克旗(哈密回王旗)和吐鲁番扎萨克旗。
扎萨克在其封地内拥有绝对的领土权力,山川、河流、山林、牧地、田产皆归其所有,不需向清政府承担徭役或税赋。其辖区内的百姓需向扎萨克交纳赋税并承担徭役,且扎萨克对普通百姓拥有生杀予夺之权。在新疆哈密、吐鲁番两扎萨克旗设立初期,其辖属民众大多为农奴,依附关系十分严格。
雍正帝之后,清政府在汉族移民定居的内扎萨克蒙古地区实行”蒙汉分治“,以防税赋流入扎萨克之手。
民国初期,扎萨克制度仍未废除,而外蒙古的札萨克制度于1923年被蒙古人民党废止。
1935年,伪满洲政府将扎萨克制改为旗长制。
1947年,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后,新中国全面废除扎萨克制度,仅在内蒙古保留与县长职权相当的旗长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