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蒙、藏、回官制——扎萨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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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萨克,又称札萨、查萨克,蒙古语ᠵᠠᠰᠠᠭ,鲍培转写jasaγ,英文Jasagh,意为执政、权力或权威等,蒙古语全称“扎萨克诺颜”,具有酋长与执政官的双重含义。这一管职由清朝廷授予蒙古王公及少数藏人、回部王公,兼具封建领主和地方官员的双重职能,实行世袭制。

▲管辖科尔沁左翼郭尔罗斯后旗扎萨克印。

扎萨克制度的雏形可追溯至明末蒙古图们汗设立的左右翼“五执政”,后逐渐演变为蒙古诺颜(长官)的正式称谓。未担任扎萨克的王公被称为苏拉(сул,意为空虚、自由、松散)或霍希台吉(хохь тайж)。

▲选自日本文化2年(1805年),《唐土名胜图会》——八旗王公大臣。
▲选自日本文化2年(1805年),《唐土名胜图会》——八旗驻扎北京内城图。

清朝统治蒙古时,仿照满洲八旗制度设立扎萨克旗,外藩各旗的世袭扎萨克担任“旗长”,负责管理旗内事务,并设协理台吉为副手,协助处理旗务。扎萨克分为世管和公中两类:世管指各旗王公的首长世袭其职;公中则由清朝廷特命、任命,不拘爵位高低,由朝廷特授敕命。

▲清·乾隆19年(1754年),由法国耶稣会传教士王致诚绘制《万树园赐宴图》,现收藏于北京故宫博物院。画作描述了乾隆帝在承德避暑山庄设宴款从漠西归降的杜尔伯特部首领等情形。

札萨克的职权由清朝廷正式授予,需遵从理藩院政令,接受驻防将军、都统和驻扎大臣的管辖,并享有朝廷给予的俸禄。

  ▲20世纪初,索诺木策伦绘制,土谢图汗那逊绰克图画像。

设有扎萨克的蒙古部落称为外藩蒙古,扎萨克作为旗内的行政与军事长官,地位相当于内属蒙古的总管。外藩蒙古的扎萨克通常拥有爵位,并多数为世袭。在新疆的哈密、吐鲁番地区,清朝廷也册封回部首领为札萨克,视同蒙古旗,分别设立哈密扎萨克旗(哈密回王旗)和吐鲁番扎萨克旗。

▲1820年,回部(红色)在新疆的位置。

扎萨克在其封地内拥有绝对的领土权力,山川、河流、山林、牧地、田产皆归其所有,不需向清政府承担徭役或税赋。其辖区内的百姓需向扎萨克交纳赋税并承担徭役,且扎萨克对普通百姓拥有生杀予夺之权。在新疆哈密、吐鲁番两扎萨克旗设立初期,其辖属民众大多为农奴,依附关系十分严格。

▲郎世宁绘制《乾隆帝在京郊南苑阅兵》,局部《乾隆帝检阅八旗》。

雍正帝之后,清政府在汉族移民定居的内扎萨克蒙古地区实行”蒙汉分治“,以防税赋流入扎萨克之手。

▲苏公塔。

民国初期,扎萨克制度仍未废除,而外蒙古的札萨克制度于1923年被蒙古人民党废止。

1935年,伪满洲政府将扎萨克制改为旗长制。

1947年,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后,新中国全面废除扎萨克制度,仅在内蒙古保留与县长职权相当的旗长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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